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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第1项修正草案说明……

“立法委员自第十一届起任命一人,为期四年,连选得连任。”

「报告院会,现在行广泛讨论,议事人员请发表决卡,讨论结束行表决,赞成多数

法案通过,入“互选环节”,少数方即刻免职,反对多数不予成立打回程序委员会,但只

现一票赞成,反对方即刻免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投票视同放弃,不论任何理由,弃

票者即刻免职,讨论时间三十分鐘……现在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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