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阁,我的当事人陈天雄先生,的确于九月十一号夜间十整驾车途经飞鹅山并于路途中有明显的逗留,但这并不能成为本案中定罪的依据。更不能证明飞鹅山上的凶杀案系陈天雄先生所为。
我的当事人作为一名身心健康的成年男,在黑夜中车载他的女友,一个小时十三分钟经历原本路程十五分钟的荒野路途,这是一件完全可以理解的事。
律政司所提的第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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